求職者服務契約
立契約書人:求職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甲方」)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築夢人生涯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雙方就甲方委託乙方應聘工作事宜,茲同意合約條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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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約簽約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日起三個月內提供就業服務,雙方議定服務之項目,如雇主、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將依實際狀況分別詳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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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應自簽約日起根據甲方之背景條件尋找合適工作,經乙方專業評估後推薦予甲方,並在客戶有意願時安排甲方面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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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甲方就本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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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透過乙方網站或電子郵件進行查詢、請求閱覽或下載複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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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向乙方請求補充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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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向乙方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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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閱覽,補充或更正資料,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甲方可於下列上班時間與乙方客服部聯絡,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下午6點,電話:02-7741-5193,或email: info@bravocareercent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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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同意將個人資料無償且不附帶任何條件提供予乙方蒐集、處理、傳輸及作為以下特定目的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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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與乙方簽訂就業服務契約之公司面試、聯絡及招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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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乙方就業服務相關訊息,例如:最新職缺、市場調查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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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另經過甲方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網頁點選按鈕同意之特定目的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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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與乙方簽訂就業服務契約之公司進行人事背景查核(Reference Check)時,甲方同意授權乙方聯絡甲方所提供之推薦人,以查核甲方學經歷等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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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對於從乙方獲得或履行本合約所獲悉之客戶營業秘密,無論為口頭或書面,負有保密義務,甲方不得洩漏、交付或以其他方法提供予任何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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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所集關於甲方之資料,以電腦處理者,其對外使用該等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之。
申訴處理專線請於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下午6點,聯絡行政主管,電話:02-7741-5193,或email: info@bravocareercenter.com。
性騷擾防治專線請於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下午6點,聯絡行政主管,電話:02-7741-5193,或email: info@bravocareercenter.com。
個人資料保護條約
壹、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
貳、目的:
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參、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資源
(一)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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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人數: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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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每年向築夢人生涯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司)提出報告。
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及特定目的
本司因協助人才媒合等目的而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職業、教育、連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E-MAIL、居住或工作地址)等,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一)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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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本司電腦下載或外部網路入侵而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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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接觸涉有個人資料之業務書件而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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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所屬人員或其他人竊取、毁損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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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所屬單位、機構間互為傳輸時外洩。
(二)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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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度設定所屬人員權限,並妥適保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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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進行網路資訊安全維護及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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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檔案資料視實際需要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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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所屬人員及設備之管理。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一)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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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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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限承辦人員使用或存取,使用或存取範圍限與其本身業務相關,且存取檔案時須鍵入其個人之使用者代碼及識別密碼。非承辦人員參閱、使用或存取相關個人資料檔案或書件時,應經負責人或經授權之管理人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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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個人資料之儲存媒體(含可攜式媒體),視必要性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文件於不使用或下班時,遵守桌面淨空,置於抽屜或儲櫃並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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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及存放媒介物於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前,確實刪除資料或格式化,或採物理方式破壞、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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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系統安裝防毒軟體並定期更新病毒碼,避免惡意程式與系統漏洞對作業系統之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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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內或對外從事個人資料傳輸時,加強管控避免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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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所屬人員教育宣導,並嚴加管制。
(二)通報及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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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所屬人員發現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時,即時向負責人通報;發生安全事故之個人資料達5,000筆者,自發現時起72小時內,以內政部訂頒之「個人資料事故通報及紀錄表」通報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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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事故發生之事實、已採取之處理措施以及本司窗口電話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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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個人資料安全事故後,針對事故發生原因研議改進措施。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措施
(一)所屬人員直接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明確告知當事人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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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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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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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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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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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得向本司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其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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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以及如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其個人資料來源及前項應告知之事項,若當事人表示拒絕提供,應立即停止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另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利用期限屆滿時,除因法令規定、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將主動刪除或銷毀其個人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
(四)當事人得向本司表示拒絕提供,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其個人資料之聯絡窗口為 黃星維;聯絡電話:02-77415193。以上聯絡資料公告於本司處所(有網站或其他適當處所者,請增列網站首頁及其他適當地點,如分支機構名稱)。如拒絕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五)負責保管及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儲存媒體及有關資料檔案移交。
(六)本司所屬人員輸出、輸入個人資料時,須鍵入其個人之使用者代碼及識別密碼,並須在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內為之。識別密碼應保密,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
(七)本司所屬成員退出團體或離職時,主動刪除或銷毀其個人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
(八)指定管理人員每年清查本司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特定目的,若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之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即予刪除、銷毀或其他適當處置,並留存相關紀錄。
(九)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如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先行檢視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十)本司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並與其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一)設備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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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專人管理儲存個人資料之電腦及其他儲存媒介物,每年清點、保養維護、資料備份,並注意設備防竊、未經授權攜出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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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個人資料備份應異地存放,並建置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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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個人資料之個人電腦,不得直接作為公眾查詢之前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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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檢視個人資料是否確實刪除。
(二)資料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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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訊系統存取個人資料之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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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儲存個人資料之電腦設置識別密碼、保護程式密碼及相關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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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關閉檔案,不得任其停留於螢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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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進行防毒、掃毒等必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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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個人資料檔案應另加設密碼,非經陳報○○(請填負責人、管理組織或其他經授權之人員,依貴團體實際情形填寫)核可不得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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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人員非經本司負責人、管理組織或其他經授權之人員,依貴團體實際情形填寫)核可,不得任意複製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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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達1萬筆以上時,設置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註:如將身分證字號末4碼以****標示,或將姓名其中1個字以〇標示)、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及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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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本資料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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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有個人資料之紙本文件,在未使用時存放於公文櫃內並上鎖。所屬人員非經負責人、管理組織或其他經授權之人員,依貴團體實際情形填寫)核可,不得任意複製、拍攝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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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棄記載有個人資料之紙本文件時,應先以碎紙設備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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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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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註:例如主管、非主管人員)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不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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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人員登錄電腦之識別密碼,每6個月變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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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人員應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執行業務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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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與所屬人員間之勞務、承攬及委任契約均列入保密條款及違約罰則,以促使其遵守個人資料保密義務(含契約終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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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即取消其登錄電腦之使用者代碼(帳號)及識別密碼。其在職期間所持有之個人資料應確實移交,不得私自複製、留存並在外繼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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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相關業務之所屬成員每6個月變更識別密碼1次,並於變更識別密碼後始可繼續使用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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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一)每年派遣所屬人員1人參與相關單位辦理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導或數位學習教育訓練至少3小時。
(二)對於新進人員給予特別指導,確保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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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
(一)本司每半年進行1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檢查結果向負責人(或管理組織)提出報告,相關文件至少保存5年。
(二)若檢查結果不符合法令或有不符合法令之虞,依下項事項規劃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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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不符合法令之內容及發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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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改善及預防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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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紀錄檢查情形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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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一)本司建置個人資料之電腦,其個人資料使用查詢紀錄,需每年備份並設定密碼,儲存該紀錄之儲存媒介物保存於適當處所以供備查。。
(二)個人資料使用紀錄以紙本登記者,應存放於公文櫃內並上鎖,非經○○(請填負責人、管理組織或其他經授權之人員,依貴團體實際情形填寫)核可,不得任意取出。
(三)以上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相關證據至少留存5年。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本司將隨時參酌業務及執行本計畫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定修等因素,檢討本計畫是否合宜,必要時予以修正,並於修正後15日內報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備查。
十一、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本司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所保有之個人資料依下列方式處理,不再繼續使用,並將相關紀錄報送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註:如將紙本資料送焚化或以碎紙機絞碎,儲存於電腦磁碟及其他媒介物之資料,以消磁、折斷光碟片、擊毀硬碟等物理方式破壞等)、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註:如執行銷毀之佐證照片或影片,請標註日期、地點)。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註:如與其他公司合併、業務由其他公司辦理等)、對象、方法(註:如紙本移交,或以電腦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儲存媒介物傳遞)、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當您投遞履歷表(Submit Resume)時,即視為您已事先閱讀並明瞭「求職者服務契約」和「個人資料保護條約」全部內容及其意義,並同意合約條款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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